为认真贯彻执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和经销假劣药品违法活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推动医改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管工作,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通知要求,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2009年《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检查。对继续违规操作的,应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