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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拟解决六大问题

发布时间: 2017-06-14 09:33   来源: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办公室   浏览次数: 3564 


      7月1日,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将正式施行。
      中医药立法宗旨主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医药方针政策,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护、扶持、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为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其立法原则一是站在国家和中华民族的高度,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二是突出保护、扶持、促进、规范中医药发展的立法宗旨。三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四是针对中医药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注重创新,力求有所突破。五是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发展中医药各方面的责任。六是处理好与现行相关法律的关系,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立法拟解决六大方面问题:
      一是将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确中医药发展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制度。《中医药法》明确了中医药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中医药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等内容,把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是保护中医药的继承,保障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继承是中医药发展的根本,也是中医药发展的内在规律。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继承不足、特色优势发挥不够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医药法》将做好继承,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作为立法的重点内容,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学术继承、师承教育、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向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和要求。
      三是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中医和西医是两个不同的医学体系,在认知和诊疗疾病上有着各自的理论和技术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但是,现行与中医药有关的医药卫生法律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的共性问题做出制度规范,难以体现中医药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中医药法》从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管理制度出发,在与相关法律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中医医疗人员分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四是强化政府责任和作用,建立中医药事业稳定发展的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特别是中医药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由于中医药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影响了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稳定保障机制,导致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公益性不足,运营困难,中医药价格低廉的优势成为中医药机构创收的劣势,“以药补医”、“以西补中”的状况导致中医药特色优势淡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建立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增加对卫生的投入。根据这一精神,《中医药法》对政府在中医药规划、投入、补偿,医保政策等方面的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格局。历史上中医药起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现实中,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是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科专病优势突出、服务方式多样、运行机制灵活等特点,在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特别是具有中医传统服务特色的诊所等机构发展还十分薄弱。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中医药事业发展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在坚持公立中医医院主导地位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中医药,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中医药法》将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了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权利,鼓励依法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支持符合中医特点的行医服务方式。
      六是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和文化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个整体,特别是中医、中药自古以来就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统筹兼顾。《中医药法》对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和文化等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以保障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和文化的全面发展。(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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